环境部公布从明年开始实施的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许可标准
- 排放标准提高30%,新设立8种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环境部重新指定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设施,将排放标准提高30%,新设立8种特定大气有害物质排放标准,同时公布了包括储煤场寓内化在内的大气环境保全法实施规则修订案’。
此修订案将从 2020年1月1日开始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企业。
1.5MW以上岛(岛屿)内发电设施、123万8千kCal/hr以上的吸收式冷暖设施(约5千台)、焚烧能力在25kg/hr以上的动物火葬设施(24处)将被新纳入到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设施。
2004年之前安装的‘吸收式冷暖设施’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10年之前安装的设施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2011年以后安装的设施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获得许可(申报)。
此外,此次修订案针对111种一般大气污染物质中除‘溴及其化合物’以外的10种物质的排放标准平均提高了30%。
如灰尘33%、氮氧化物28%、硫氧化物32%、氨气39%、硫化氢26%等。
同时,针对铬及其化合物等13种特定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也平均提高了33%。
如铬及其化合物34%、砷及其化合物38%、水银及其化合物42%、氰化氢20%等。
且新设立了针对苯并芘等8种特定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
新指定的8种特定大气污染物质为苯并芘(0.05mg/Sm3)、丙烯腈(3ppm)、1,2-二氯乙烷(12ppm)、三氯甲烷(5ppm)苯乙烯(23ppm)、全氯乙烯(10ppm)、乙苯(23ppm)、四氯化碳(3ppm)。
按照此次修订案24种特定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将适用于相关企业。
目前还未设定排放标准的二甲基二硫化物等8种物质,将在今年年末前制定相关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经营排放设施的企业,如符合‘大气环境保全法’第23条规定的许可(变更许可)或申报(变更申报)规定,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许可(变更许可)或申报(变更申报)。
详情请登录国家法令信息中心(www.law.go.kr) 及环境部网站(www.me.go.kr)确认。
资料提供及咨询 : 环境部大气管理科
TEL. 044-201-6914